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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即将开征 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2017-10-9 8:57:12点击:
     《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环保税即将开征。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我国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根据污染治理新情况、新要求,2014年国家进一步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总体向上调整一倍,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2015年征收额为173亿元。
    “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
       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很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确需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具体需要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做好税收征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征管工作有序进行。”王建凡说。
       据了解,此次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征收环保税,其中就是遵循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衔接性规定较多,主要表现在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说。
     “与过去相比,新环境保护税法的不同点在于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程序。”王清说。
     “新环境保护税法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王建凡说。
       为保障环保税顺利开征,目前税务部门正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开征准备工作,包括交接排污企业信息、税源摸底和信息共享平台征管系统开发等。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也即将上报国务院审议。
       排污费制度的弊端日渐积重,环保形势越加严峻化,加上经济绿色生态发展的主客观要求加重,环保税的即将落地也在情理之中。        只是数十年的制度一朝即废,新制施行也将难言顺利。在保增长与保环境矛盾激烈化的当下,各地如何用好扩增的权力,解决费改税的征管难题,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项目及其具体适用税额,避免环保税进入“黑风洞”,不啻于一项重大挑战。

来源:涂料工业